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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1999-2-3
来源:本网
 

  赣府发[1999]6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一切与水利水资源有关的国家公益事业和国民经济建设都有赖于它提供科学依据。水文工作在防洪减灾、水环境监测以及水资源分析评价、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仅90年代以来,水文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水文情报预报,即为我省减少洪涝灾害经济损失130多亿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目前我省水文普遍存在测报设施陈旧落后和老化失修、测洪能力低、“站队结合”基地建设进展缓慢、资金投入渠道单一、水文职工工作生活条件较差等问题,严重影响水文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文工作,充分发挥水文工作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水文部门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省水文局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水文行业管理、水资源勘测、分析、评价和水环境监测、保护的职能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现代化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要从水文行业的特点出发,支持水文部门统一管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地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工程设计、水利执法裁决和水事纠纷排解等涉及水文资料的,一律依据水文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

  二、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设施正常工作是发挥水文作用的重要一环,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及时制定相应规章或发布公告,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各类水文站(队)的测验设施、标志、测验码头、地下水观测井、报汛通讯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移动。各级水文主管部门应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在水文测验河道的上下游和观测场周围划定保护区。在划定的保护区内,未经水文主管部门许可,禁止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和新建房屋等建筑物;禁止在保护区河段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余土;在水文测验过河设备、测验断面、观测场地上空架设线路或从事其他有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水文观测场地、院落房屋、专用道路、测验作业等方面用地,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权、登记、发证。要保持水文站的相对稳定,以确保水文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因建设确需搬迁水文站和水文设施的,事前应与水文部门协商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由建设单承担搬迁、重建费用。

  三、加大对水文工作的扶持力度。水文工作是社会公益事业,主要为当地防汛减灾服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文工作的投入,建立国家、地方、社会分级负责的投资体系。各级政府要把水文设施建设列入基建计划。计划、财政、水利部门在安排水利事业费时,对水文事业费要适当给予倾斜。各有关部门在收取水文测量船舶、防汛交通工具等规费时要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或减免政策。对水文部门防汛电话费按国家统一收费项目的标准收取,免收程控电话初装费,适当减免邮电业务附加费。供电部门要尽可能保证水文测报用电。对新建、扩建水文设施和水文站队结合基地建设所需用地,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由当地政府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支持解决。水文测站需要新增生产、生活设施用地,应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生产用地可以采取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提供,生活设施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出让的以外,可采取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提供,但不得转让、出租和擅自改变用途。加快站队结合基地建设步伐,实现水文测站管理体制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水文部门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开展水文专业有偿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各级领导应予以大力支持。

  四、努力改善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水文基层测站大部分坐落在江河湖畔,地处偏僻,工作和生活艰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改善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在水文职工的医疗和养老保险以及子女上学、就业安置等方面要与当地职工同等对待。新建水文站或站队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征地、基建、职工及家属户粮关系转迁等,酌情实行优惠。对委托代办水位、雨量站的农民观测员,可减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责编:乐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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