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组织机构| 政策法规| 流域及地方水文信息| 标准规范| 成果展| 投稿信箱| 相关链接|   
  业务信息: 计划管理| 水文站网| 水文监测| 水文情报预报| 水资源监测与评价| 水质监测与评价| 水利通信| 水利信息化| 科学与教育|
水文信息检索
   按关键字检索
 
   按日期检索
 
 
 
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01-1-1
来源:本网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1]5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国际河流水资源,更好的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促进边疆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决定从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文站网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范围是:出入国境的河流以及界河并列入规划的国家基本水文站网和巡测基地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与改造。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是中央高度重视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基础工作,是加强水文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水文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计划与建设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到位,按计划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目标 

  第四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水文站网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水文巡测基地,包括测站、基地配套生产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用于水文测报作业的设备、仪器、以及巡测专用交通工具的购置等。

  第五条  项目建设目标是调整、充实国际河流基本水文站网,建成控制性水文监测骨干站网,提高水文信息采集的能力,基本掌握水文水资源时空分布规律,以满足国际河流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际水资源问题磋商所需要的水文资料和水资源信息。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建设项目及其范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水文站网规划要求。

  第七条  根据水文站网建设站点多而分散,单元规模有限的特点,水文项目建设在严格按基本程序办事中,地方站网建设可以省为单位,向中央报汛站网可以流域为单位,打捆上报项目建议书(也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批复后,单项测站建设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第八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项目建议书由省、自治区水文管理单位编制,经部直属流域机构初审后报水利部,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流域机构汇总编报,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技术审查,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水文管理单位在批准的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水文站网建设的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承担并予以落实。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要迅速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定额标准,不得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专项资金滞留或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计划,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省、自治区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项目的工程计划须报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审批,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项目工程计划须报水利部审批。

  第十三条 地方要负责落实好项目的配套资金,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地方要落实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及站网建设后的运行维护费。专项资金要与其它各类资金互相衔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中,要明确分级管理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水文站网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水文测报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设备、仪器的购置要积极推动具有可靠性能和先进技术的应用。

  第十六条 要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确保水文站网建设的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下达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各级水利部门是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建后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河流水文站网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会同省、自治区水利厅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对通过流域与省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国际河流水文站网的管理与运行维护由项目单位负责,要将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省、自治区财政预算,以确保水文测报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水文行业管理,加强水文站网管理与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加快水文科技进步,做好水文资料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和提供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乐嘉祥
  打印 推荐给朋友: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水利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白广路2条2号       邮编:100053       主办:水利部水文局
联系电话:010-63202557       E-mail:hydro@mw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