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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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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已于2000年10月由水利部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强制性条文》中涉及水文的有:《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D121-84、《动船法测流规范》SD185-8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SL61-94、《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和《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187-96等5个标准中的部分条文。为了使水文系统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条文,现将其摘录如下。
水 文 测 验
《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D121-84 1.1.2 建立水文缆道的步骤与要求 建立水文缆道应按下述步骤进行:(1)查勘;(2)设计;(3)施工;(4)验收;(5)比测鉴定;(6)投产。其要求如下: 二、设计 1.设计标准:缆道各项主要设施,一般应能保证在本站出现的历史最大洪水(包括调查洪水)不被冲毁为标准;考虑到经济效果与使用条件,对水位变幅大、高洪水持续时间不长的河流,可适当放宽。 通航河流应保证船只航行要求。 2.测洪标准:一般要求能测到本站30~50年一遇洪水或历史最大洪水变幅的70%以上。 4.荷载组合:荷载组合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分析,合理取用,可选择其中最大的两种不同因素组合,作为设计依据。 超载系数采用1.1~1.2。 5.主要构件安全系数: (1) 工作索(循环索、起重索):不小于2.5。 (2) 主索:不小于2.5~3.0。 (3) 地锚:不小于2.5~3.0。 (4)支架:钢筋混凝土构件按构件破坏时的应力状态计算,安全系数不小于2.5~3.0,钢结构按材料允许应力计算。 (5)拉线:不小于3.0。 1.2.3 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安全生产和测量工作顺利进行,各缆道站必须根据本站缆道情况和运行要求,制定缆道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如下: 2. 运行规则:如严禁违章操作,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用缆道作交通工具等。 3. 注意事项:如高空作业应系保险带,注意缆索下的行人,注意上下行船及漂浮物等。 三、为了保证安全操作,各缆道站应根据需要配备下述装置: 1. 水平、垂直运行系统的制动装置; 2. 极高、极远、极近的标志或限位保护装置; 3. 通航河流在进行测验时,必须按航道部门规定,设置明显的测量标志; 4. 夜测时的照明装置。 2.3.4 钢丝绳和滑轮 一、各缆道应选用抗锈蚀、强度高、柔性大的钢丝绳,抗拉强度一般应大于160kgf/mm2。对出厂无保证书的钢丝绳,一般应作拉力试验。 二、导向滑轮、行车滑轮:有单轴承和双轴承滑轮两种。受力大的宜采用双轴承的结构形式。导向滑轮直径应大于钢索直径的20~40倍,行车滑轮直径应大于主索直径的10~20倍,并应有防止"跳槽"的装置。 2.6.1 一般规定 一、高出周围地形地物很多的缆道支架、缆索,在一定条件下易成为雷击的目标。为确保安全,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测站,应考虑装置防雷设施。 1. 年平均可能雷击次数S≥0.03次/年时,按经验公式计算: S=0.027n(a+10h)(10h×10-6) (次/年) 式中 n──多年年平均雷电日数; a、h──缆索的长度及高度(m)。 2. 附近属雷害区的测站。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测站,其支架、主索、副索、工作索等要求接地。为避免减弱测验信号,可加避雷器(如FS-0.5),或将它们与接地体之间断开3~5mm间隙。 2.6.2 设计标准 一、雷电流的选择:雷电流是毁坏缆道设施、电气设备的根源,是兴建防雷设施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可由雷电流概率曲线查得,多雷区一般采用概率为5%的140kA作为设计标准。 三、接地电阻的要求:一般要求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电子仪器较多的站还应小些),且要以夏季特别干燥(或雨后20d)时所测之值为准。 《动船法测流规范》SD185-86 4.0.2 每个航次的测点数,一般需要30~40个,对于河宽不大的河流,其最少测点数不应少于20~25个。河流水道断面形状和流速横向分布不规则时,测点数应适当增加。 8.0.1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动船法有关技术规定和仪器设备性能,测流人数视设备的自动化程度而定,一般需要2~3个有经验的人员,包括操纵测船的驾驶员以及测记数据的观测员或记录员。 10.0.1 采用动船法测流的断面,为了检验其精度,一般要求进行动船法与精测法比测。对于水位流量关系为稳定单一曲线的,可与已有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比较;没有条件的,也可与常测法或同期的时序水位流量关系曲线比较。比较结果的偶然相对误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对比方法 允许的偶然相对误差(%) 累计频率75% 累计频率95% 精测法,稳定单一线 ±4 ±7 常测法,同期的时序曲线 ±5 ±9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SL61-94 1.0.5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建设的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作为工程规划设计的组成部分,并将系统的建设纳入工程建设一并实施。 3.3.3 在系统设计中应按照下列要求,规定系统规模和技术指标: 3.3.3.2 应根据通信方式规定数据传输的误码率,超短波信道应小于10-4;微波和卫星信道应小于10-6;短波信道应小于10-3。 3.3.3.3 数据传输速率应根据通信方式在下列范围内选择: (1)超短波信道,可在300、600、1200 bit/s档次中选择。一般可选用300 bit/s,如数据传输量大,应在保证可靠的前提下,选用较高的速率。 (2)微波信道,可在1.2、2.4、4.8、9.6、32、64 kbit/s档次中选择。 (3)卫星信道,应按系统选用的卫星信道关于速率和通信协议的规定设计。 (4)其他信道,在基本系统中一般可按照超短波信道速率标准规定。利用公用信道则要执行该信道有关数据传输速率和通信协议的规定。 3.3.3.5 基本系统完成一次全部遥测站的数据收集所需时间一般应不超过10min,包括数据处理和预报作业所需的总时间不超过20min。 3.3.3.6 通信频段和信道带宽。 (1)超短波信道:应在国家无线电委员会分配给水文遥测的专用频率中选用。如确定另选频段时,要报请当地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 (2)利用公用信道或其他信道时,应根据数据传输要求和信道特点选择频段与频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3)信道带宽:按照国家标准或指定频带进行设计。 3.4.2 网络结构和信道的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3.4.2.2 网络结构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应优选已建的防汛专用通信网和邮电部门的"公用数据交换网"等现有信道组网。如要新建联机信道则应在满足数据传输速率和可靠性的前提下,按照所选网络结构选择通信方式,进行信道设计。 (2)组网信道(干线)和基本系统采用同一通信方式时,应合理地进行频点分配,避免各站间同频干扰和组合干扰,采用不同通信方式时,则应注意它们的频道配置。 4.1.2 系统选用的传感器,必须是经过鉴定符合技术标准、计量标准的正规产品,其适用条件、精度、分辨力、技术性能必须符合有关的水文测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水 环 境 监 测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 3.1.2 河流采样断面按下列方法与要求布设: 2 污染严重的河段可根据排污口分布及排污状况,设置若干控制断面,控制的排污量不得小于本河段总量的80%。 4 出入境国际河流、重要省际河流等水环境敏感水域,在出入本行政区界处应布设断面。 8 供水水源地、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水源型地方病发病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应设置断面。 9 城市主要供水水源地上游1000m处应布设断面。 3.1.4 湖泊(水库)采样断面按以下要求设置: 1 在湖泊(水库)主要出入口、中心区、滞流区、饮用水源地、鱼类产卵区和游览区等应设置断面。 2 主要排污口汇入处,视其污染物扩散情况在下游100~1000m处设置1~5条断面或半断面。 3.3.1 河流、湖泊(水库)采样频次和时间确定的原则与要求。 1 河流采样频次和时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3)流经城市或工业区污染较为严重的河段,采样频次每年不得少于12次,每月采样1次。在污染河段有季节差异时,采样频次和时间可按污染季节和非污染季节适当调整,但全年监测不得少于12次。 2 湖泊(水库)采样频次和时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3)污染严重的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不得少于6次,隔月一次。 8.1.1 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进行入河排污口监测时,应同步测定污废水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量。 4 所监测的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之和应占本河段或本区域入河排污总量的80%以上。 5 重点河段和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河段上的主要排污口监视性监测频次与时间,由流域或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确定;一般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6 在对排污口污水进行测量和采集样品时,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对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的防护。 8.3.3 发生水污染事故后,当地水环境监测中心应尽快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水环境监测中心报告。对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有书面调查报告。 8.3.4 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动态监测: 1 发生人畜饮用水中毒。 2 水体受到严重污染,河道(湖、库)出现大面积死鱼。 3 有大量高浓度污废水入境。 4 有大量高浓度污水蓄积的水闸运行前后,或在运行中泄量有大的改变。 5 发生污水坝垮坝、有毒物质大量泄漏。 6 应水质污染使城市生活、生产正常供水受到影响。 《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187-96 2.1.2 河流采样断面的布设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流经城市或工业区等污染较重的河流,应根据需要布设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削减断面。 (3)国际河流出、入口的交界处以及省际、市际交界处比较敏感的水域应布设采样断面。 (5)入河排污口下游纳污河流,应布设若干控制断面,以掌握影响区域。污染源对水体影响较小且变化不大的河流,可布设一个采样断面。 2.4.1 地下水采样井的布设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以地下水为主要供水源的农业区、经济开发区和城市区应布设采样井,以掌握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补给区、径流区、排泄区及遭受污染地段的地下水水质分布规律及动态特征。 (2)地下水重点污染区、水源性地方病高发区、污水灌溉区、垃圾堆积区及地下水回灌区应布设采样井。 (3)采样井的布设应以易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为主,兼顾深层和自流地下水。 9.1.2 如果采样人员不能确定自己的淌河能力或水流较急时,应在河岸一坚固的物体上系一根安全绳,并穿一套经安全检查的救生衣。 9.1.4 在通航河流的桥上采样时,现场作业应特别小心,注意航行来往船只和航行安全。 9.1.5 在船上采样必须有两人以上,船要有良好的稳定性。采样过程中船要悬挂信号旗,以示采样工作正在进行中,防止商船和捕捞船只靠近。 9.1.10 为了保证采样人员作业人身安全,必须考虑气象条件。在大面积水体上采样时,应穿救生衣或戴救生圈。 9.2.1 利用酸或碱来保存水样时,应戴上手套、保护镜,穿上实验服小心操作,避免烟雾吸入或直接与皮肤、眼睛及衣服接触。 9.2.2 酸碱保存剂在运输期间应妥善储存,防止溢出。溢出部分应立即用大量的水冲洗稀释或用化学物质中和。 (水利部水文局科技教育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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