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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10-9
来源:本网
 

  水文综[2003]135号

各流域水文局(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总站):

  为贯彻全国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使水文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不断促进水文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经水利部水文局和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国水文系统开展"文明测站"创建活动。现将《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如下:


  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使水文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不断促进水文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文系统开展创建文明测站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主要内容,以建设一流队伍、培育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为目标,拓宽水文服务范围,加快发展,提高水文服务能力,为防汛减灾服务,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所属水文站都可以申报文明测站。
  第四条  创建文明测站活动,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文明测站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文明测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事政治,了解和关心国家大事。职工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
  (二)站长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身作则,民主作风好,敢于负责,业务精,能起表率作用,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全站职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团结协作,精神面貌好;刻苦钻研业务,具有完成测站工作任务的能力。
  (四)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旷工等现象,确保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行,安全生产无事故。
  (五)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
  (六)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全面完成年度测站任务书中确定的各项工作,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各项水文测报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无缺测、漏测、迟测、伪造或丢失资料现象。站点断面图、岗位职责及相关的规定在站内公开张贴,便于执行和监督。
  (八)测站及所属报汛雨量站,测报及时错报率低于千分之二。凡在测报工作中有伪造资料或人为丢失资料,漏测洪峰、错报水情等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律无资格申报文明测站。
  (九)认真执行随测、随报、随分析、随计算的“四随”制度,资料无积压,达到日清月结,对本站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按时提交本站和属站符合质量要求的资料整编成果。
  (十)对属站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查指导、分析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积极为防汛抗旱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职权范围内的服务,并取得明显效果,站群关系好。
  (十二)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站容站貌整洁、美观。
  第六条  各流域机构,各省(市、区)水文主管部门可根据第五条制定评选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第三章    文明测站的评选和命名

  第七条 文明测站评选,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八条  文明测站的评选、命名和程序:
  (一)申报: 申报站应对照文明测站的基本条件,认真总结本站的创建活动情况,实事求是地撰写事迹材料,填写申报表,并附影像资料。
  (二)推荐: 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文机构根据分配的名额,负责从申报的测站中等额或排序超额推荐参选测站。
  (三)考核:由水利部水文局和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对参选测站进行审核。
  (四)审定命名:从参评测站中确定100个候选文明测站进行公示,公示合格的测站将授予“文明测站”荣誉称号。

  第四章    文明测站的奖惩

  第九条  由水利部水文局和部文明办联合颁发“文明测站”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  水文站被授予“文明测站”荣誉称号的,作为该站主要领导的政绩之一,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文明测站在届期内,凡出现违反文明测站评比条件之一的,经核实无误,将取消文明测站资格,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在全国水文系统通报。

  第五章    文明测站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文明测站实行届期制,原则上每两年为一届期,第一届为2003年至2005年,不搞终身制。届期满,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管理文明测站,平时应加强联系、考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要建立健全文明测站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水利部水文系统“文明测站”推荐表
  (http://www.hydroinfo.gov.cn/gonggao/031111.doc

 

责编:乐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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