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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SL 292-2004)(图)
 
2004-5-28
来源:本网
 

前    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制计划,参考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电力系统通信业务导则》(GB/T17246-1998),编制《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本导则的编写格式和规则以《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为依据。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编制目的、依据、原则及适用范围;
  ——水利系统通信功能与业务;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的特点及具体技术要求;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的传输、复用与交换。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文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蔡 阳  朱长年  李亚中  花 炜  孙超江
  张 程  丁 军  林 韬  周光华  管怀民
  刘 云  操晓德  周 扬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孙守玉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    次

  1  总则 
  2  引用标准 
  3  术语和代号 
  3.1  术语 
  3.2  代号 
  4  功能与业务 
  4.1  功能 
  4.2  业务 
  5  业务要求 
  5.1  基本要求 
  5.2  其他要求 
  6  传输、复用与交换 
  6.1  传输 
  6.2  复用 
  6.3  交换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满足水利事业发展对通信业务的需求,指导水利通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水利系统的通信业务。
  1.0.3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主要是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程建设与管理、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利电子政务以及其他水利工作提供语音、数据和图像的信息传输。
  1.0.4  承载水利系统通信业务的水利通信网应具备在恶劣的气候环境条件下可靠、稳定、抗水毁和连续工作的能力,特别应保证汛情、灾情和各种调度决策指令的及时传递,为抢险救灾现场迅速提供应急通信服务。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水利通信网应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与管理。
  2  水利通信网建设应具有实用性、先进性和前瞻性。
  3  水利通信网建设应坚持“公专结合、互为补充”。
  4  水利通信网建设应坚持“平战结合”,充分发挥其效益。
  5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应与水利工程同步建设。
  1.0.5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全文兼附件)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

责编: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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