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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湖南水文发展史上功在千秋的大事,是当代湖南水文人梦寐以求的喜事。湖南水文第一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水文工作将步入依法管理的崭新阶段,必将为“加快发展,稳步推进水文现代化,努力实现‘水文人进城’的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颁布实施对发展湖南水文事业具有重要意义。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在确保全省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供水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水文工作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利中心任务,先后完成了水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生态需水、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等一系列基础分析研究,提供了水资源论证、水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土保持等大量的研究成果和决策依据。湖南水文以其独特的优势,周到的服务,逐步融入到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促进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阻碍了水文事业的稳步发展。一是管理体制不顺,造成水文的服务与地方政府的需求脱节,不利于水务一体化管理,不适应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二是投入机制不畅,水文发展投入不足,发展后劲乏力,造成水文基础设施落后,测报能力低,基层职工生活工作条件艰苦,水文的投入与产出比不相协调;三是行业管理薄弱,对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缺乏有效监督,影响了水文资料的权威性、可靠性;四是水文工作环境不佳,随意破坏、侵占水文设施、仪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水文测验能力和预报精度;五是公共资源不能实现共享,从事水文活动的单位和机构,不仅监测和收集资料的方法不同,技术标准不一,而且资料信息相互封闭,资源不能实现共享,造成很大浪费。因此,通过制定《条例》,从法律层次上进一步理顺水文管理体制,规范水文投入机制,强化水文行业管理,维护水文工作正常秩序,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条例》出台体现了各级各部门对水文工作的高度重视。2005年11月,全国水文法规建设座谈会在河南郑州召开后,我省即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水文法规建设的任务和要求,确立了我省水文法规建设的基本思路。2006年1月,常德市周栋民等11位省人大代表向省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湖南省水文条例>的议案》,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立案。随后,省人大农业及农村委员会将《湖南省水文条例》列入2006年的立法计划,于2月10日交省水利厅办理。省水利厅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詹晓安副厅长为组长的《湖南省水文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制定了工作方案和进度安排计划,落实了工作经费。随后,《条例(草稿)》多次在全省水文系统内部进行讨论和专题调研,并在全省水利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省人大及有关部门非常重视水文立法工作,省人大农业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主要领导先后到陕西、河南、河北等省了解外省在水文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3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庞道沐专题听取水文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并对水文立法工作给予指导,提出了明确要求。4月1日,省水利厅在召开全省防汛工作会议期间,召集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局长、水文局局长,对《条例(草稿)》专题座谈,听取意见。5月9日,省水利厅正式将《条例(代拟稿)》报送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5月12日,省人大农业委召开会议,审议、修改《条例(代拟稿)》,形成了《条例(草案)》。其后,省人大农业委多次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到水文基层和市州人大调研,广泛听取意见。7月4日,省人大农业委召开第26次全体会议,审议《条例(草案)》。7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庞道沐带领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视察了朗梨水文站、长沙水文站等基层水文单位,7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7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条例(草案)》,充分肯定了水文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认为制定《条例》很有必要,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7日,省人大法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形成《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第一稿)》。8月21日,省人大法工委到益阳市进行调研,听取市人大及水文部门的意见。8月23日,经省人大主任会议审议后再次修改,形成《条例·一审修改稿》。9月26日将《条例·一审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9月30日,将《条例·建议表决稿》提呈省人大常委会投票表决,高票顺利通过。
认真学习、深入宣传、贯彻执行好《条例》,是当前全省水文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局各处室和各勘测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要精心策划好宣传方案,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为《条例》的颁布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省广大水文职工,要通过学习宣传活动,熟知《条例》主要内容,用《条例》规范自己的行为,用《条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坚持做到依法行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增强秉公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造就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水文管理执法队伍,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水文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摆到重要位置,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专题向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作好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制约本地区水文发展机制和体制问题上的对策,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落实好《条例》中明确的“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和水文监测站(点)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等条款。同时,各级水文部门要抓住时机,积极主动搞好与人大、政府、城建、新闻、环保、气象、邮政及电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执法的整体合力,确保《条例》的强力实施。
我们坚信,有了湖南水文第一法保驾护航,湖南水文的管理体制将更加理顺,职责更加明晰,行业管理更加规范,投入机制更加健全,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水文事业必将步入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轨道。湖南水文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湖南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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