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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气象水文海洋仪器分会工作条例
 
2007-1-3
来源:本网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

气象水文海洋仪器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气象水文海洋仪器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为Branch Society of Hydro-Meteorological & Oceanographical Instrumentation under China Instrumentation and Contrul Society。缩写为SMHOI-CICS。

第二条  分会是全国气象水文海洋系统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组成的以促进行业现代化技术发展和自动化技术普及为宗旨的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属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下二级学术社团。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社团法》、《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执行党的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团结和组织气象水文海洋行业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通过学术交流提高我国气象水文海洋行业仪器仪表技术水平、壮大气象水文海洋行业仪器仪表产业、推动行业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分会遵守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章程,并接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领导;同时接受国家气象水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分会还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监督理。

第六条  分会秘书处设于国家气象计量站(北京100081中关村南大街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气象水文海洋仪器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论证、评议、评估、评审、咨询和培训服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鉴定等服务;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刊物,普及气象水文海洋仪器设备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相关科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开展国际间的相关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关系;举办为科技工作者和推动行业科技事业发展的展览活动;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合理化建议和倡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能够遵守分会工作条例,从事气象水文海洋仪器设备科研、生产、应用、教学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经填报加盖单位公章的会员申请表后,均可参加分会。分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一般以分会理事身份入会,并代表单位参与分会活动。每单位的团体会员可为多名。

第九条  分会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要求: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分会各项工作,遵循分会工作条例。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分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优惠或免费取得分会编印和出版的学术资料,在国内学术活动中取得分会力所能及的协助。

义务: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接受分会委托的工作,执行分会的决议,对分会在会员所在地的活动提供协助,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含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分会在互联网上发布会员名册,并定期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分会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通知分会秘书处,得到答复即正式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为其办理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受到刑事判决,其分会职务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分会最高权利机构是每三年召开一次的全体会员大会。

    全体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通过分会工作条例或工作条例的修改;二、通过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三、通过前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秘书处财务报告;四、通过新一届理事会工作计划报告和全体会员大会决议。

     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条件:大会出席人数在全体会员人数一半以上,赞成通过人数在出席大会人数一半以上。

第十六条       分会第二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分会理事会的职责是:一、通过届内增补理事,二、通过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秘书处年度财务报告;三、通过分会理事会决议。

     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条件:参与表决理事(含理事长、常务理事)人数在分会理事总人数一半以上,赞成通过人数在参加表决人数一半以上。

第十七条       分会第三权利机构是常务理事工作会议(或理事长扩大会议)。

    分会常务理事工作会议的职责是:一、负责提交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和补充,以书面决议的形式供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负责提交分会重大活动决议,以书面决议的形式供理事会通过;三、负责制定分会学术交流活动计划。

    常务理事工作会议形成决议的条件:参加会议的气象、水文、海洋三方的常务理事(含理事长、常务理事)人数不少于五人,每方出席人数不少于一人。

第十八条       第四权利机构是分会秘书处。

    分会秘书处职责是:负责起草分会理事会决议、工作报告,负责向理事单位收取年度会费,并于年底向理事会提交分会年度财务报告;具体策划分会年度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构成及秘书长的人选。

分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由气象水文海洋三行业轮流担任,任期三年;副理事长九人(气象水文海洋三行业各三人);常务理事、理事数量不限。秘书长从担任理事长行业的副理事长中产生,在该行业自愿放弃时,可从另两个行业的常务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负责确定《气象水文海洋仪器》杂志主编、副主编和编委。

第二十一条             以上分会职务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得到确认,并由分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任职人员的离职和增补须由理事会通过生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拨款;

二、挂靠单位拨款或资助;

三、个人或单位的自愿捐赠;

四、分会会费收入;

五、分会经费利息收入;

六、其它对外服务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分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长所在单位每年按期交纳会费。担任理事长单位有义务对当年学术活动经费的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分会按照国家对民间社团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按本条例规定,分会秘书处定期向全体会员大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分会经费专门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与活动,不分发给会员。

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理事多数赞成的情况下,分会可以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含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分会2003年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备案,并经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于分会理事会。

 

责编:王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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