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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情报预报规范(总则)
2003-09-19

  1  总    则


  1.1  目  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了统一水文情报预报技术标准,加强科学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水文部门,水工程设计、建设、管理单位及其所属水情站,凡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均适用本规范。
  1.3  基本规定

    1.3.1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处理和提供雨情、水情、旱情、风暴潮、冰情、沙情、地下水和水质等各项信息;
  2  制作和发布各种不同预见期的水情、旱情、风暴潮、冰情、沙情、地下水、水质及其他水文现象的预报或预测;
  3  分析和提供旱涝趋势分析和展望;
  4  分析和提供有关水文情势专题的咨询或参考资料。
  1.3.2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人员应做到下列各条:
  1  执行本规范和有关办法、规定;
  2  掌握本岗位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
  3  熟悉本地区的流域自然地理特性、水文特性、水情站网设置和水文测报等情况,了解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人类活动等情况;
  4  了解本地区历史上洪、涝、旱灾害情况和水文气象演变规律;
  5  熟悉水文预报理论与方法,掌握水文预报方案,了解通信、计算机等新技术在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中的应用。
  1.3.3  水文预报方案是作业预报的基本依据。水文预报方案的编制(或修订)应报请主管部门正式立项,其成果应由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审查,达到规定精度要求后,才能用于发布预报。
  1  编制水文预报方案使用的资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对于洪水预报方案(包括水库水文预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预报),要求使用不少于10年的水文气象资料,其中应包括大、中、小水各种代表性年份,并保证有足够代表性的场次洪水资料,湿润地区不少于50次,干旱地区不少于25次,当资料不足时,应使用所有洪水资料;
  2) 对于潮位预报方案,制作增水预报方案应不少于10次热带(温带)气旋资料,制作正常潮位预报方案应不少于一年的逐时连续潮位资料,并包括高、低潮位值与潮时。
  3) 对于冰情预报和中长期预报,应注意资料的代表性。采用经验和统计方法时,样本个数不得少于30个。
  4) 对于水质预报方案,所需资料长短依方案编制的需要确定。
  2  水文预报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如下成果:
  1) 方案编制报告,包括流域水文特性说明、使用资料可靠性与代表性分析、采用的水文预报方法与技术途径、预报方案的预见期、精度评定和成果分析论证等;
  2) 主要的分析计算成果及其说明;
  3) 应用图表或计算机程序及其说明。
  3  水文预报方案在每年汛末或使用一个阶段以后,应对其进行评价。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方案进行修订、补充或更新:
  1) 实测水文资料已超出原水文预报方案数值范围;
  2) 积累的新资料表明水文规律已发生变化;
  3) 由于自然演变或人类活动影响,使流域、河段或断面水文情势发生改变;
  4) 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可以提高精度或增长有效预见期。
  1.3.4  水情信息系统包括水情信息采集、传输、处理、作业预报、水文情报预报服务(包括水文情报预报会商)等子系统,系统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
  1.3.5  各级水文部门应参加同级防汛机构,承担有关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1.3.6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应由取得水文情报预报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1.3.7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本规范中的某些技术要求和指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实施细则和地方标准应报水利部备案。
  1.3.8  水情报汛必须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
  1.3.9  国际河流水情测报,必须遵照水利部布置的任务和要求执行。承担国际河流水情测报任务的省、自治区水文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可根据需要制订管理细则,并报水利部备案。
  1.3.10  水文情报预报的保密范围和保密等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11  在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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